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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高考知识网 时间:2023-08-19 19:28: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14394

  第四条 学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号,邮政编码:200232。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宗旨:学院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服务于行业和社会发展所需的一线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的专科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入学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的应、历届全日制中职校毕业生或高中生;或参加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高考的考生;或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为英语教学。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严格按照中国民航局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在各省分专业的招生人数,以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第五章 专业要求

  第十四条 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两个专业需要提前面试;民航商务、民航商务(民航电子商务)、航空服务(航空旅游服务)、航空物流、航空服务(民航气象观测)、民航安全技术管理、航空机电设备维修、航空电子设备维修、飞机制造技术、飞机结构修理、民航特种车辆维修、航空机电设备维修(直升机维修)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无色弱。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当地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进档普通类考生,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如出现考生同分,则依次比较外语、数学、语文成绩。

  第十七条 对于进档的普通类考生,在安排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凡报考我院空中乘务专业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的考生均要取得我院空中乘务专业、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测试合格证方可报考。按照艺术类招生的地区,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需达到所在地区省级招考部门所划定的艺术类专科控制线以上,我院将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照普通文、理类招生的地区,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顺序,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如出现考生同分,则依次比较外语、数学、语文成绩。

  第十九条 根据各省考生专业填报情况,学院有权与各省级招生办协商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在生源不足的省份,学院有权与相应省级招生办协商撤回该省部分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入学通知书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按学生档案中的地址邮寄。录取结果可在网上查询。

  第二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021-64572049;学院监察室:021-64577170;学院网址:www.shcac.edu.cn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75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标准:每学年费用800~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

  第八章 奖学金与帮困助学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过评选可获得各类优秀学生奖(助)学金。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综合奖学金等。

  第二十六条 帮困助学措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请办理好由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证明上须有经办者亲笔签名和有效联系方式),我院将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采取协助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院招生办请假,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附则

  本章程由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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