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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户籍迁入政策是什么 附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高考知识网 时间:2024-02-22 01:14:26 

2024青海户籍迁入政策是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凡在本市就(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院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落户等,以下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青海户籍迁入政策是什么 附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一、2024青海户籍迁入政策是什么 

以下以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为参考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本市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人口有序流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青海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西宁市公安局负责户口迁入政策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 计划”》的引进人才、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社部门发布,本市急需的职业技术工人、技师;引进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获得各类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五条  凡在本市就(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院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六条 市外户籍人口在西宁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落户。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国企单位职工调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八条 凡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无住房的,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

第九条  凡租住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允许本人、配偶及子女落户。

第十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落户。

(一)夫妻一方投靠;

(二)子女投靠父母;

(三)父母投靠子女;

(四)父母双亡,投靠其近亲属的未成年人;

(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或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落户;符合随军条件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允许本人在集体户、合法房产、稳定住所或其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十三条 相关解释。

(一)本细则所称合法房产是指公民拥有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房改房、集资房、自建房等具有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含房屋产权证书)的房产。

(二)本细则所称稳定住所是指政府公租房、直管公房、保障房等属于住宅性质的房产。

(三)公安机关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家庭集体户”,所有在租赁房屋中申请落户的非户籍人口集中在“社区家庭集体户”进行落户登记。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西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10日。原《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宁政办[2017〕133号)同时废止。

二、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一)、办理市内户口迁出手续流程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如何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

(二)、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三)、办理市内户口迁入手续流程

市内户口迁入,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市区居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1、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2、所间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3、跨区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二、注意事项

如果是购房迁居或者结婚迁户口,切记最后一定要到该社区居委会登记入册,不是在派出所迁完户口就结束了,否则在某些意义上也属于黑户。

如果需要出示房产证,必须是本人的或者本人配偶的,父母亲人之类的一律无效。

三、落户需要什么材料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入学前户口在省外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在西宁就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

(二)入学前户口在本省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西宁的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

(三)入学前户口在本市市区及市辖县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的,须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分配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事等部门录用证明及用人单位的落户证明;

(四)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毕业院校所在地户籍证明。

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六)婚姻证明;

(七)配偶无工作证明。

凡在西宁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可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工作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商品房属多名共同人所有的,只能为一户办理落户手续。

本省外州县单位和国家、省直行业单位在本市构建住宅出售给职工的,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地名使用证,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

(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本省户籍人口在西宁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符合本规定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

(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外省户籍人口在西宁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符合本规定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

(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

因投资经商、创办企业、纳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在本市投资办企业的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的,如本人不办理,可允许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二)在市区一次性投资30万元、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即一区四园)一次性投资20万元的,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引资单位出具证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无工作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三)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的,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投资者,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投资证明、项目开工开业证明或税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四)婚姻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配偶无工作证明。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夫妻两地分居,投靠配偶的;

(二)未婚子女可随父或随母;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来宁投靠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婚姻证明;

(二)户籍证明、出生证;

(三)父母投靠子女需出具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身边无子女的证明;

(四)父母双亡投靠直系亲属的,需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

(五)收养的,需出具民政部门的收养证;寄养的,需出具寄养协议和公正机关的公证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离退休后来本市定居且在市区有固定住所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

(三)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及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离(退)休证;

(二)民政、人事部门安置手续;

(三)房屋产权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五)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任职命令及家属随军报告表;

(二)配偶无工作证明;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四)婚姻证明。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件,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本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村居民户口,按照自愿原则,要求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由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

(二)本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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