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知识网 时间:2023-08-11 15:56:41
昨日,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宣布,备受关注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已经出台,从1月1日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
据了解,按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可领取奖励金约1.5万元,是之前奖励标准的约3倍,也是目前建立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省份中标准最高的省份之一。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按照规定,新政策之下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首先必须是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包括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其次,奖励对象必须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或是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最后,奖励对象还需是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此外,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具体确认程序,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向当地卫生与计生委咨询。
新奖励标准约为原标准3倍
据原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曹跃斌介绍,目前,全国有23个省份建立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但奖励标准各不相同,有的是增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有的是给予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有的是前两种方式并行。我省此次实施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按每人每月80元、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每人可领取奖励金约1.5万元,是之前奖励标准的约3倍,也是目前建立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省份中两个标准最高的省份之一。
此次奖励人群覆盖范围更广。我省在1979年制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之初,是以城镇职工作为奖励对象,不包括无工作单位的城镇纯居民。2009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将奖励对象范围由之前的城镇职工扩展至全体城镇居民。此次新完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沿袭了这一政策,同时将历史遗留问题中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的对象也纳入奖励范围,度直接受益人群约91万余人,实现了城镇居民的全覆盖。
另据了解,自2005年起,我省已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针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
此次奖励政策也更公平。为体现公平性,我省此次完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不论居民的职业差异和职务高低,都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独生子女父母都一视同仁地得到政府的同等奖励。
已享受政策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由于新政策实施之前我省已有部分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相应奖励,对于这部分人群,政策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曹跃斌介绍,自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曹跃斌特别提醒,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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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方式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2.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至本规定实施时,已死亡且享受奖励不足5000元的,由企业补足5000元。
3.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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