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知识网 时间:2023-08-12 10:51:06
河池拆迁补偿最新标准,河池拆迁补偿新政策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那么和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高考知识网在网上收集整理了一些关于河池拆迁补偿最新标准的信息。注:河池拆迁补偿标准请以河池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本文仅仅起到参考作用,真实性与否并未做核对。
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桂建村镇〔200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宜州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宜州新区范围。
上述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列入土地储备计划并经河池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地与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为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生产生活,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农民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在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第四条 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实行统一征收。
宜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行征地拆迁工作包干机制,设立宜州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代表宜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和协调宜州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思想工作,组织动员被征地村、组、土地承包人、被拆迁人按时办理补偿登记确认手续、土地丈量、地上附着物的清点、签订《土地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及领取补偿款等手续,组织开展已征收土地清表和围栏等土地前期开发工作。负责审核、公示等农民安置相关具体工作,收集和整理材料,按程序完成已征收土地的移交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平衡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资源支持宜州新区建设;指导宜州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区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调整、修改,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批后实施,土地供应;指导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指导督促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宜州新区管委会负责受委托办理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的统一规划建设审批(审查)事项;负责开展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指标申请、用地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审核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审核被征地群众听证告知书及组织召开听证会、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及解释,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负责收集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勘测定界等报批材料;制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特色小区(镇)产权置换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并负责实施;协调宜州区人民政府配合完成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权属调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人均耕地及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情况调查;负责草拟、张贴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拆迁安置方案公告;负责按工作包干机制拨付补偿费、测算征地、拆迁成本费用,接收批后实施资料,建立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开发已征收的土地;负责协调提供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证据材料;负责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纳入征地成本。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指导宜州新区管委会开展土地征收和安置、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前期开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宜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门实施新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工作,指导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预留产业用地安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征地成本支出的资金管理要求,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结算决算进行审核和监督。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 、采石、采矿、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政策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提供用地报批需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和审核意见材料。
市审计局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发展改革、市政、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经管、统计、物价、监察、公安、法院、法制办、司法、房管、房改、调处等部门及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 宜州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送宜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 宜州新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补偿标准、听证告知、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届满2年后,未实施征地拆迁的,其公告自动失效。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地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新建、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公告后抢栽、抢种农作物或者抢占、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得列入补偿范围。
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有效期限内,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证照的审批或报装手续。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宜州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等事项进行调查和丈量清点登记,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对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八条 坚决遏制、打击违法抢种、抢占、抢建行为。宜州新区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预征收土地范围内群众应停止新种、新建行为。对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抢种的作物、抢占、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对公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依法认定其合法性,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委不得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手续,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供电、供水公司和市政管理局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局不得登记。同时,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对企业、农民住宅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措施。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用地的有效证件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准,建房的有效证件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认定为准),但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已建造部分计入补偿。
第九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宜州新区国土资源局应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宜州新区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宜州新区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权利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土地征收办法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宜州新区管委会应当按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宜州新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按规定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宜州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宜州新区国土资源局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收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并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意见采纳情况报宜州新区管委会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宜州新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宜州新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和奖励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综合价格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布。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原则上首先要考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或个人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签定征地协议并依照承诺按时交付被征土地的,除按规定取得的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外,由征地单位另行按菜地、鱼塘、藕塘、水田、旱地每亩5000元,园地、林地每亩3000元,其他土地每亩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 征收土地安置
第十七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宜州新区管委会可以通过预留产业用地安置或自谋职业补助两种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其中预留产业用地安置是以被征地村民小组为单位给予安置,自谋职业补助以被征地农户为单位给予安置。
(一)预留产业用地安置。按照征收土地(除林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外)面积的12%规划预留产业用地,面积包含地块内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面积。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的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两种,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的,不征收为国有土地;性质为国有的,可依法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将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的土地分配到家庭户或村民个人。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的土地成本纳入片区征地成本,由征地单位承担并核算,并由宜州新区财政金融局核定。
预留产业用地安置采取一次规划、分期供应的办法,即依据各组土地调查统计情况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先报河池市宜州新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工作委员会审定,宜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宜州新区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在完成各集体经济组织30%土地征收工作前,暂不开展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用地的分期供应工作,待达到30%土地征收比例后,由宜州新区土地征用收储中心、规划建设局结合预留产业用地安置规划启动分期供应工作。预留产业用地安置规划控制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宜州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各集体经济组织对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分期供应、集中使用的原则。安置工作整体完成后,剩余的预留产业用地安置地块安排用于其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或由政府调整使用。依照村民自治制度,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在预留产业用地安置地块开发经营中所得收入的分配使用,并负责提供各农户的生产生活安置保障。
(二)实行自谋职业安置。被征地农户领取征地补偿费用后,由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自行解决安置问题。自谋职业补助费标准为:按该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藕塘、设施农用地(不含林地、未利用地及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每亩补助12万元,另给予每亩1万元奖励。选择该安置方式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的,不再享受预留产业用地安置方式的相关安置政策,对应面积从安排预留产业用地安置计算基数扣减。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征地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对因历史客观原因未办理建设用地、建房批准等审批手续的房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进行确认后,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房拆迁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
住房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补偿,住房所占土地按本办法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采取此安置方式的,再按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1000元/?、占地面积1500元/?给予安置补助。
(二)产权置换安置。
被拆迁独立产权住房采取在符合新区总体规划的特色小区(镇)内统一建造产权置换房,对被拆迁住房进行产权置换的方式安置。特色小区(镇)产权置换安置房以低层联排住宅为主要形式并具有民族、旅游特色,由征地单位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统一设计建造。
特色小区(镇)内产权置换房用地性质为划拨或出让,实行面积分档规划建造,以近档原则预留安排、抽签选房。根据被拆迁住房建筑结构差异,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和产权置换房建筑面积置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1:1.0;砖瓦结构1:0.8;泥瓦结构1:0.6。产权置换房实际安置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份互不补差,产生面积差的,结合面积差异实际情况,由被拆迁人支付购房款或征地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产权置换房用地性质为划拨的,其与被拆迁住房占地面积相等部分互不补差,产权置换房占地面积大于被拆迁住房占地面积的,由被拆迁人缴纳差异面积的补偿、安置等费用;被拆迁住房占地面积大于产权置换房占地面积的,差异面积按本办法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产权置换房土地性质为出让的,由土地使用人按产权置换房用地面积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产权置换具体办法、面积补偿标准和产权置换安置房办证相关优惠政策另行制定。被拆迁住房装修部分按办法附件补偿标准或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非住房的拆迁,原则按本办法非住宅房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征地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支付标准按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搬迁补助费,补助根据实际搬迁情况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 征地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支付标准按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被拆迁住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置换安置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安置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计算截止日。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通知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可由征地单位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凡在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收土地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宜州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
附件
河池市宜州新区
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三大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类别名称
类别名称
补偿标准
农村集体农用地
耕地
水田
71511
旱地
71511
园地
果园
71511
其他园地
71511
林地
有林地
63260
灌木林地
63260
其他林地
63260
交通用地
农村道路
715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坑塘水面
71511
沟渠
71511
其他土地
设施农用地
55008
田坎
7151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71511
农村集体未利用地
草地
其他草地
25304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河流水面
25304
内陆滩涂
25304
其他土地
裸地
25304
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说明:
(一)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养殖的畜牧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二)林地主要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除列入农村集体农用地中农村道路等有建设特征的地貌外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
二、青苗补偿标准
种类
补偿标准(元/亩)
稻谷
2000
玉米
1500
蔬菜
4000
花生、黄豆
1200
桑苗
6000
甘蔗
3200
黑蔗
5000
牧草
800
莲藕
4000
木薯、红薯
850
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未利用土地不支付青苗补偿费
三、林木补偿标准
(一)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亩补偿砍伐费800?900元,未成熟每亩补偿1500?1800元,幼苗、新造林每亩补偿600?800元。
(二)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565?675元。
(三)疏林:按当地市场木材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补偿。
(四)经济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2000-3000元。
(五)苗圃迁移费:
1.种植性苗圃: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偿迁移费5000元。
2.盆栽性苗圃: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偿迁移费2000元。
?六?苗圃?含湿地松苗圃?补偿: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按重置价格补偿;科研用林木,按科研林及设施重置价格补偿。
(七)零星树木(非林业用地)补偿标准:
品种
项目
规格
单价
规格
单价
规格
单价
规格
单价
成竹
单株
1-5元/株
大刺竹
丛
1-10元/株
甜竹、楠竹
丛
5-25元/株
松类、杉树、
桉树、相思树、苦楝树
胸径
16cm以上
30元/株
胸径11-15cm
25元/株
胸径6-10cm
20元/株
胸径3-5cm
5元/株
春芽树
胸径
16cm以上
50元/株
胸径11-15cm
35元/株
胸径6-10cm
20元/株
胸径3-5cm
5元/株
其他一般用
材树
胸径
16cm以上
30元/株
胸径11-15cm
25元/株
胸径6-10cm
20元/株
胸径3-5cm
5元/株
古树名木、
珍贵树种
申请鉴定
备注
树木胸径超过所列最大直径,每增加1cm,增加5元补偿
(八)园林绿化苗木补偿标准: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备注
高度(cm)
胸径(cm)
(元/株)
1
扁桃
150?200
1?2
株
5
250?300
3?4
株
50
300?350
5?6
株
80
300?350
7?8
株
120
350?400
9?10
株
200
350?400
11?13
株
230
2
木菠萝
250?300
3?4
株
50
300?350
5?6
株
70
300?350
7?8
株
100
350?400
9?10
株
150
3
垂柳
250?300
3?4
株
20
300?350
5?6
株
30
350?400
7?8
株
50
350?400
11?12
株
120
4
南洋杉
200?250
3?4
株
50
250?300
5?6
株
80
300?350
7?8
株
100
5
红花羊蹄甲
150?200
1?2
株
20
成片12000-15000元/亩
250?300
3?4
株
30
300?350
5?6
株
60
300?350
7?8
株
80
6
白花羊蹄甲
250?300
3?4
株
20
成片10000-13500元/亩
310?350
5?6
株
40
360?400
7?8
株
70
7
洋紫荆
250?300
3?4
株
50
成片12000-15000元/亩
310?350
5?6
株
60
360?400
7?8
株
80
8
大花紫薇
250?300
3?4
株
50
300?350
5?6
株
120
350?400
7?8
株
220
9
木棉
水枫
蓝花楹
150?200
1?2
株
20
成片12000-15000元/亩
250?300
3?4
株
30
300?350
5?6
株
50
350?400
7?8
株
80
400?450
9?10
株
120
450?600
12?15
株
180
10
柳叶榕
100?150
2?3
株
80
200?250
3?4
株
120
11
美人树
200?250
3?4
株
120
300?350
5?6
株
150
12
四季桂
80?100
冠幅
株
5
成片12000-15000元/亩
20?40
100?150
冠幅
株
15
40?60
150?200
冠幅
株
30
60?80
200?250
冠幅
株
50
80?100
250?300
冠幅
株
80
100?120
13
八月桂
150?200
1?2
株
5
成片10000-13500元/亩
250?300
3?4
株
80
300?350
5?6
株
120
300?350
7?8
株
400
14
凤凰树
250?300
3?4
株
50
300?350
5?6
株
70
350?380
7?8
株
120
400
9?10
株
260
15
香樟
250?300
3?4
株
30
300?350
5?6
株
70
350?400
7?8
株
100
350?400
9?10
株
120
16
白玉兰
200?350
3?4
株
50
350?380
5?6
株
70
350?380
7?8
株
120
400?450
9?10
株
180
450?500
11?13
株
250
17
罗汉松
200?250
3?4
株
150
250?300
5?6
株
500
18
黄金垂叶榕
300
4?5
株
60
20吨以上按8000元/株补偿
350
5?6
株
80
400
6?7
株
150
19
垂叶榕
250?300
3?4
株
30
300?350
5?6
株
60
350?400
7?8
株
100
400
9?10
株
130
500
11?13
株
200
20
小叶榕
100?200
1?2
株
2
20吨以上按8000元/株补偿
200?250
3?4
株
20
250?300
5?6
株
50
300?350
7?8
株
80
350?400
9?10
株
120
400?450
11?12
株
150
500
13?15
株
220
21
大叶榕
300-350
5?6
株
60
350-400
7?8
株
100
400-450
9?10
株
150
500
11?12
株
200
22
黄槐
200?250
3?4
株
30
250?350
5?6
株
50
350?450
8?10
株
80
23
垂丝榕
250?300
3?4
株
50
300?350
5?6
株
80
400
7?10
株
100
450
9?10
株
180
24
紫花玉兰
120?150
3?4
株
40
160?200
5?6
株
60
25
法国梧桐
250?300
3?4
株
10
300?350
5?6
株
20
350?400
7?8
株
30
26
三角梅
30
株
10
不造型
50
株
20
3?4 合枝
60?70
40-50
盆
30
球形、枝密
27
台湾玉桂(平安树)
150
株
80
28
发财树
150-200
胸径8
株
100
250-300
胸径10
株
120
29
棕树
250-300
地径15-25
株
60
350-450
地径25以上
株
120
30
马尾松
胸径5以下
株
5
胸径6-12
株
10
胸径13-18
株
20
胸径18以上
株
30
四、果树补偿标准
成片果树原则上进行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果树损失费补偿5000元/亩;零星果树需移栽的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果树损失费,移栽人工费按50元/株支付,果树损失费按100元/株支付。不能移栽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备注
1
柚子树
龙眼树
荔枝树
未挂果
株
30-100元/株
成片
≤6000元/亩
挂果
株
170-280元/株
成片
≤13500元/亩
2
柑橘树
未挂果
株
6-60元/株
成片
≤6000元/亩
挂果
株
60-120元/株
成片
≤13500元/亩
3
柿子树
桃李树
枇杷树
黄皮果
未挂果
株
5-50元/株
成片
≤3600元/亩
挂果
株
60-120元/株
成片
≤12000元/亩
4
芭蕉树
未挂果
株
10-20元/株
成片
≤4000元/亩
挂果
株
50/株
成片
≤10000元/亩
5
葡萄
未挂果
株
5-20元/株
成片
≤6000元/亩
挂果
株
40-50/株
成片
≤16000元/亩
6
蜜柑美国脐橙
未挂果
株
5-50元/株
成片
≤6000元/亩
挂果
株
60-120/株
成片
12000-20000元/亩
7
芒果
蟠桃
番石榴
板栗
柠檬
未挂果
株
25-80元/株
成片
6000元/亩
挂果
株
100-230/株
成片
13500元/亩
8
西瓜
未挂果
成片
2800元/亩
挂果
成片
3700元/亩
9
香瓜
未挂果
成片
3500元/亩
挂果
成片
5000元/亩
10
草莓
未挂果
成片
7500元/亩
挂果
成片
9000元/亩
11
茶子树
未挂果
成片
8000-10000元/亩
挂果
成片
12500-16000元/亩
12
核桃
株
50元/株
13
杨桃杨梅
胸径3-4
株
30元/株
树龄2-3年
胸径4.1-6
株
40元/株
树龄2-3年
胸径6.1-7
株
50元/株
树龄4-6年
胸径7.1-8
株
65元/株
果树胸径超过上述所列最大直径,每增加1?,增补10元/株。
14
木瓜
未挂果
株
25元/株
已挂果
株
45元/株
五、征收和征用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实际补偿时根据该标准乘以建构筑物的成新度,成新度=(使用年限-建构筑物已使用时间)÷使用年限,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为50年)
(一)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
房 屋 结 构
框架(钢混)
砖 混(混合)
砖瓦
泥瓦
1300
1100
900
500
(二)檐高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物(非住宅)补偿标准。
1.泥墙草面结构每平方米180元;
2.泥、瓦结构每平方米340元;
3.砖(石)瓦结构每平方米550元;
4.砖混结构每平方米850元;
5.框架结构每平方米950元;
6.木瓦结构每平方米420元。
(三)檐高2.2米以下建筑物(非住宅)补偿标准。
1.泥瓦结构每平方米250元;
2.砖瓦结构每平方米460元;
3.砖混结构每平方米505元。
(四)拆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1.陶瓷地板砖:60元/?(按铺砖实际面积计算)。
2.水磨石地面:60-70元/?(按水磨石实际面积计算)。
3.内外墙磁砖:65元/?(按贴砖实际面积计算)。
4.双飞粉墙面:2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5.混浆外墙抹灰:15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6.混浆内墙抹灰:25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7.刷白石灰水泥外墙2.5元/?;内墙:6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8.铝合金窗(补差价):170元/?(按铝合金窗实际面积计算)。
9.木地板砖、大理石地板砖的,按实贴面积80?115元/?补偿。
10.装修吊顶的按吊顶面积25?60元/?补偿(天花板除外)。
(五)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房屋内阁楼:
(1)水泥浇筑的按90?100元/?补偿。
(2)用木板、竹板搭成的按60元/?补偿。
2.电话迁移费90元/部。
3.闭路电视迁移费190元/户;网络迁移费180元/户。
4.空调迁移费180元/台。
5.电表100元/个;电表迁移为三相电路的,补偿200元/个。
6.水表200元/个。
7.铁门:根据新旧情况按340?560元/樘补偿。
(六)农业生产临时用房(指守鱼塘、守果园等用于农业生产的临时用房、简易棚),建筑面积20?以内按实际面积补偿,超出20 ?以上的按20 ?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1.砖混结构房屋:檐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230元/?补偿;檐高2.2米以下(不含2.2米)的按195元/?补偿。
2.砖瓦结构房屋:按135元/?补偿。
3.泥瓦结构房屋:按115元/?补偿。
4.简易屋棚:按70?90元/?补偿。
(七)水利渠道、水池等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
1.水利渠道:周边是砖石砌体三面抹灰的,按实际砌体每立方米264元;周边是砖石砌体不抹灰的,按实际砌体每立方米214元;周边只抹灰无砖石砌体的按抹灰面积每平方米15元;
2.水池:周边只抹灰未砌砖石的按抹灰面每平方米30元;周边是砖石砌体并抹灰的,按实际砌体每立方米264元;
3.围墙。
(1)片石砌机砖、水泥砖按每平方米87元补偿;
(2)泥围墙按每平方米50元补偿;
(3)篱笆墙按每平方米18元补偿。
4.鱼塘塘坎补偿砖石砌或抹灰的参照水池、粪池补偿,若未砌砖石或抹灰的泥土垒起的鱼塘塘基:按1200元/亩补偿;
5.鱼塘捕捞及损失费:征收鱼塘每亩补助3765元捕捞及损失费。
6.晒谷场:
(1)三合土:按每平方米60元补偿;
(2)水泥:按每平方米90元补偿。
7.沼气池:按每立方米600元补偿。
8.粪池:周边只抹灰未砌砖石的按抹灰面每平方米30元;周边是砖石砌体并抹灰的,按实际砌体每立方米264元。
9.水井:5000元/口。
(八)蔬菜大棚的补偿标准。
在菜地上搭建蔬菜大棚的,按搭棚实际占地面积计算,拆迁补偿为:竹、木结构12元/?,混凝土支架结构20元/?;菜窑:按200元/个补偿。
(九)迁移坟墓的补偿标准。
1.土坟:7000元/座;石、砖砌坟墓:9000元/座。
2.如在政府设立墓园内立坟,土坟按3000元/座,石、砖砌坟墓按4000元/座标准补偿。
3.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补偿并完成迁移的,土坟按3000元/座,石、砖砌坟墓按4000元/座给予奖励。
六、上述未列明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及属个案情况的补偿,由征地拆迁工作组实地调查拿出方案,报宜州新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河池市宜州新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七、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收储国有土地涉及青苗补偿、林木补偿、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办法确定的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
《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解读
《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针对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需征收的集体土地而制定的暂行办法,现将《办法》的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意义和过程
为加快推进宜州新区建设,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宜州新区管委会与市土地储备中心自2017年2月起,先后与宜州区国土部门、庆远镇认真了解宜州城区现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以及施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形成《办法》初稿,后根据程序征求了宜州区人民政府、庆远镇人民政府、洛西镇人民政府、庆远镇太平社区等10个(村)社区、市财政、住建、国土等15个市直部门意见,最后经宜州新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听证会听证。
2017年7月下旬起,根据领导小组工作安排,依照河编〔2017〕38号新区“三定”方案确定的新区与市直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再次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和宜州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2017年12月18日,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会议议定,原则通过《办法》,由钟洪同志召集宜州区、金城江区、宜州新区和市国土、住建、土地储备中心、财政等部门,综合比较金城江区、宜州城区、宜州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认真组织讨论研究确定后,按程序印发实施。2018年1月5日,钟洪同志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综合比较金城江区、宜州城区、宜州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助和奖励标准,统一了思想和意见,确定了宜州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助和奖励标准。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8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一是明确制定《办法》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治区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等法律依据;二是明确宜州新区规划范围以及本办法中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和安置等的解释;三是明确新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责任单位和涉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收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使各部门、各组织能在《办法》的指导下,各司其职,配合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确保政策能有效执行和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共7条。一是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及规范,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土地的依法征收;二是明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土地征收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职责。
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和奖励”共3条。一是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所依据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宜州市市区规划区内(原庆远镇辖区、现庆远镇龙村、宜畔村、东屏村)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为3189元/亩,分区域补偿倍数18倍,分区域补偿标准为57402元/亩;宜州市市区规划区外:庆远镇原矮山乡(宜畔村、东屏村、六桥村除外)和原太平乡辖区、现庆远镇叶茂村、马安村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236元/亩,分区域补偿倍数18倍,分区域补偿标准为40248元/亩;在执行新标准中,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提高后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依文件规定,在制订本暂行办法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程中,结合现状宜州城区征地补偿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政策的延续性、补偿标准的适用时段等因素,维持与现状宜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致,具体为: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藕塘和建设用地71511元/亩,林地63260元/亩,设施农用地55008元/亩,未利用地25304元/亩执行。
青苗补偿标准在市农业局意见基础上结合宜州区人民政府意见制订,与宜州区现行补偿标准基本一致。建构筑物拆除(迁)补偿是依据重置价格结合普遍使用情况制订。迁坟补偿费用依宜州城区坟墓迁移同期标准情况制订,规定期限内迁移给予一定奖励。
二是明确对积极配合土地征收的奖励标准。为鼓励群众参与配合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多渠道增加群众征地获得,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或个人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签定征地协议并依照承诺按时交付被征土地的,除按规定取得的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外,另行按菜地、鱼塘、藕塘、水田、旱地每亩5000元,园地、林地每亩3000元,其他土地每亩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征收土地安置”共1条。一是明确征收土地安置的模式和办法。经过对相关政策的分析和宜州新区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不再实行宅基地安置的模式,通过预留产业用地安置或自谋职业补助两种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其中预留产业用地安置是以被征地村民小组为单位给予安置,自谋职业补助以被征地农户为单位给予安置。
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的办法是:按照征收土地(除林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外)面积的12%规划预留,面积包含地块内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面积。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状况,在不增加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情况下,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的土地成本纳入片区征地成本,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承担并核算,宜州新区财政金融局核定。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的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两种,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的,不征收为国有土地;性质为国有的,可依法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将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的土地分配到家庭户或村民个人。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的土地性质的选择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
实行自谋职业安置的办法是:被征地农户领取征地补偿费用后,由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自行解决安置问题。自谋职业补助费标准为:按该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藕塘、设施农用地(不含林地、未利用地及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每亩补助12万元,另给予每亩1万元奖励。选择该安置方式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的,不再享受预留产业用地安置方式的相关安置政策,对应面积从安排预留产业用地安置计算基数扣减。
预留产业用地安置和自谋职业补助安置两种模式,由农民自行选择,可选择单一模式,也可以选择组合模式。
二是明确预留产业用地安置土地的供应办法和使用原则。预留产业用地安置采取一次规划、分期供应的办法,即依据各组土地调查统计情况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先报河池市宜州新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工作委员会审定,宜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在完成各集体经济组织30%土地征收工作前,暂不开展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用地的分期供应工作,待达到30%土地征收比例后,由新区土地征用收储中心、新区规划建设局结合预留产业用地安置规划启动分期供应工作。预留产业用地安置规划控制技术指标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各集体经济组织对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分期供应、集中使用的原则。安置工作整体完成后,剩余的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用地安排用于其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或由政府调整使用。依照村民自治制度,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在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用地开发经营中所得收入的分配使用,并负责提供各农户的生产生活安置保障。
第五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共8条。
一是明确被拆迁人及其权利、义务;房屋拆迁的补偿。
二是明确被拆迁住房的安置模式: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置换安置。住房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按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补偿,住房所占土地按暂行办法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同时为鼓励住房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借鉴贵州贵安新区先进经验,再按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1000元/?、占地面积1500元/?给予安置补助。
产权置换安置是取消以往实行宅基地安置,拆迁户自行按照传统模式进行建房的模式,采取集中安置、统一建设的模式,安置房源由征地拆迁单位按照新区总体规划统一设计和建造,侧重打造特色风貌,形成具有民族特色,旅游特色,以低层联排住宅形式为主的高品质特色小区(镇)住宅区。特色小区(镇)内安置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或出让,实行分档规划建造,以近档原则预留安排、抽签选房。根据被拆迁住房建筑结构差异,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和产权置换房建筑面积置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1:1.0;砖瓦结构1:0.8;泥瓦结构1:0.6。产权置换房实际安置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份互不补差,产生面积差的,结合面积差异实际情况,由被拆迁人支付购房款或征地拆迁单位按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产权置换房用地性质为划拨的,其与被拆迁住房占地面积相等部分互不补差,产权置换房占地面积大于被拆迁住房占地面积的,由被拆迁人缴纳差异面积的补偿、安置、报批等费用;被拆迁住房占地面积大于产权置换房占地面积的,差异面积按暂行办法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产权置换房土地性质为出让的,由土地使用人按产权置换房用地面积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相关税费。
三是明确非住房拆迁办法。
四是明确拆迁房屋搬迁补助费及临时过渡补助费支付办法。
五是对拆迁房屋提前搬迁给予的奖励标准。
第六章“附则”共3条。
一是明确《办法》施行时间。
二是明确《办法》中对国家、自治区级别重大项目征收办法规定的指向。
三是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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