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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

高考知识网 时间:2023-08-10 11:07:22 

2019年万宁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那么万宁拆迁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万宁拆迁赔偿明细表时如何规定的?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万宁拆迁的相关信息!读者务必参考官方发布的万宁拆迁补偿标准为准!以下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产考!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日月湾高速路口至南桥镇旅游

公路工程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日月湾高速路口至南桥镇旅游公路工程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日月湾高速路口至南桥镇旅游公路

工程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做好万宁市日月湾高速路口至南桥镇旅游公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府〔2015〕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万府〔2015〕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范围

本项目征地范围位于万宁市礼纪镇、南桥镇、海南农垦东新农场有限公司,道路全长11.08km,用地总面积约235.65亩,具体四至以项目规划设计图坐标为准。土地权属涉及礼纪镇、南桥镇相关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和海南农垦东新农场有限公司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征收收回各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面积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搬迁房屋户(间)数、面积等以征地工作组调查登记的数量为准。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青苗及其他附着物全部给予清理拆迁补偿。

二、征收收回土地补偿

(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

1.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种地类的补偿标准统一按11号文规定的土地所在区片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即礼纪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补偿费为97240元/亩,南桥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补偿费为89964元/亩。

2.征收农民宅基地包括原宅基地和村集体已安排给本村村民(包括有三级手续和已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计入征收该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征收补偿按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征地补偿款拨付给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收回国有土地补偿。

1.收回农垦系统划拨国有土地补偿,参照被收回土地所在区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2.收回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由所属镇政府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属出让建设用地的,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出让建设用地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

收回土地属国有资产的,其土地补偿款依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处置。

3.收回单位或个人使用已出让的国有农用地,按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4.收回农村集体开垦使用的国有土地,按每亩4万元标准给予开垦使用单位开垦补助。农村村民开垦使用已在2004年确权给海南农垦东新农场有限公司的划拨国有土地不给予开垦补助。

(三)本项目征收或收回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海南农垦东新农场有限公司已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出租或承包土地用于其它经营的,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款拨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海南农垦东新农场有限公司,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海南农垦东新农场有限公司负责解除土地出租或承包合同。

(四)征地奖励。

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或收回农民使用的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的土地权属单位,政府按征收收回土地面积每亩0.5万元标准给予被征地单位奖励。

(五)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

征收收回土地补偿费在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或《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和开垦补助费,在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分配方案报镇政府备案后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村集体讨论征地补偿款和开垦补助费分配方案时,属于农民承包责任田的,应当按不低于征地补偿标准的70%支付给责任田承包人;其它农用地和农民开垦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不低于征地补偿标准的50%支付给使用个人。

三、青苗补偿

(一)本项目征地范围内的青苗、中长期经济作物及各类树木的补偿,由镇政府(公司)征地工作组召集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和青苗户主到实地进行清点、登记并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后,由镇政府(公司)按11号文规定标准兑现给产权人。

特种成材树木、特殊树种可由镇政府(公司)与产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镇政府委托具有相关资质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短期作物在不占用的情况下不作补偿,确因项目建设需要占用的,按11号文规定的标准以一茬(造)的产值给予补偿。

(三)本项目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参照本项目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四)青苗、中长期经济作物及各类树木在清点登记并经各方共同确认后,由镇政府(公司)在被征地单位张榜公示,时间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镇政府(公司)将补偿款直接发放给所有权人。各所有权人领到补偿款后,须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全部自行清理完毕,逾期不清理的,由镇政府(公司)组织清理。

四、搬迁房屋及附属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坟墓等补偿

(一)房屋及附属的建(构)筑物实行估价补偿。

由镇政府(公司)征地工作组和受委托评估机构对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的建(构)筑物进行调查登记丈量,并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后,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在镇政府(公司)将评估结果张榜公布,时间7天,如有异议重新核实,按最后核实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拆迁查封和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查封和抵押手续。

(二)生产设施补偿。

电力、通讯、水利、交通、能源及虾(鱼)塘等生产设施,由镇政府(公司)和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调查登记丈量,并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后进行评估补偿。各户主或单位在领到补偿款后,须按政府规定的期限全部拆迁清理完毕,逾期不拆迁清理完毕的,由镇政府(公司)依法进行处置。

(三)坟墓补偿和搬迁。

1.坟墓补偿标准。旧坟,每座9000元;新坟(埋葬3年以内),每座补偿12000元。

2.坟墓补偿款的支付。坟墓在清点登记并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后10天内,由镇政府(公司)将补偿款直接发给户主。

3.坟墓的搬迁,有共用墓地的地区,原则上搬迁到共用墓地进行安置。征地所在地无共用墓地,坟墓户主自找墓地搬迁安葬,政府按每座坟墓3000元标准支付给坟墓户主。

4.各坟墓户主须按搬迁坟墓公告(或通知)规定的期限,到所在镇政府(公司)指定的地点办理坟墓登记手续并按期搬迁坟墓,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期自行搬迁的,视为无主坟处理,由所在镇政府(公司)负责搬迁安置。

五、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种的青苗、树木,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一经发现抢种抢建的,由镇政府(公司)组织依法予以清理和拆除;情节严重,对本项目建设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由镇政府和相关村委会调查落实本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由市农保局依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及11号文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手续;收回海南农垦东新农场有限公司国有土地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参照《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缴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支出,列入本项目征地成本。

(二)搬迁房屋安置。

本项目征地涉及搬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政府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搬迁户领取补偿款及有关费用后按政府规定的期限搬迁,腾地交付进行本项目建设,并自行建设安置房。政府不统一建设安置房进行安置。

1.临时住房过渡安置。

为确保项目顺利施工,市政府给予搬迁户统一发放临时住房过渡安置费,由搬迁户自找临时住房,发放标准为4人(含4人)以下户每户每月1200元,5人以上户每户每月1600元,一次性发放一年临时过渡住房安置费,以后不再发放。

2.搬迁和拆迁奖励。

搬迁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镇政府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规定期限搬迁出被搬迁房屋的,按搬迁户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搬迁奖励,不包括其它设施及构筑物面积。

搬迁户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规定的期限自行拆迁的,按搬迁户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拆迁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同上。逾期不搬迁出被拆迁房屋且不按期拆迁的,政府将通过法律程序实施拆迁,不发给搬迁和拆迁奖励费;被搬迁户未与镇政府达成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所在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3.宅基地安置。采取自找宅基地方式进行安置。

(1)政府给每个搬迁户一次性发放16万元,作为搬迁户自找宅基地费用。

(2)本项目征地涉及拆迁祖宅或者多户共有房屋的,其分户原则参照旅游公路万城镇乌场安置区安置方案执行。依照本规定分户后,已在本村辖区范围内建有住宅的搬迁户,只享受搬迁房屋安置中的第1、2项安置,不再享受第3项宅基地安置待遇。

4.在本村村庄内已建有房屋,在实施本项目征地前,因发展生产需要在本项目征地范围内建设临时生产或生活用房的,只对其建(构)筑物进行补偿,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临时住房过渡安置、搬迁和拆迁奖励、建房补贴和宅基地安置。对违法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作补偿并依法予以拆除。

(三)由于本项目建设造成无法再生产的企业,政府对企业用地范围内的附着物、建(构)筑物及土地进行补偿后,如企业重新建厂的,建厂用地由企业自行选址搬迁并建设。

(四)在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安置时,如发生本方案未提及的其他情况需要安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具体安置途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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