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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最新产假国家规定是多少天

高考知识网 时间:2024-03-26 20:49:48 

2024秦皇岛最新产假国家规定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享受158天产假,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以下是具体内容。

秦皇岛最新产假国家规定是多少天

一、秦皇岛最新产假国家规定是多少天

问:秦皇岛女职工生育有多少天法定产假?

答: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享受158天产假,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一)施行节育措施的,享受节育假。

①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② 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③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

④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手术者再增加假期。

①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②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二、秦皇岛市生育津贴最新政策

第八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第八十二条 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八十三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正常缴费参保人员在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前在本市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在本市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在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后在本市继续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补支。

第八十四条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到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八十五条 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产假、延长产假、终止妊娠节育假、施行节育措施假期限执行。

(一)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享受158天产假;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1.施行节育措施的,享受节育假。其中,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手术者,再增加假期。其中,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第九十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省外生育并备案的,按秦皇岛市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享受生育津贴;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并备案的,按秦皇岛市政策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负担。

第九十六条 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秦皇岛市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第九十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秦皇岛市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照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的50%享受待遇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额报销规定享受待遇。

第九十八条 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九十九条 参保职工依法合规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一百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

第一百零一条 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一百零二条 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参保职工计划生育、生产,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生育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医保电子凭证号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二)参保职工生产完出院、计划生育术后,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产前检查费及生育津贴结算手续。

(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报销条件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女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男职工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生育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承诺书及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四)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国家、省、市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平台获取,如无法获得可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承诺书。

第一百零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治疗不孕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吸毒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五)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婴儿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八)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生育津贴标准是什么

问:秦皇岛市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标准是什么?

答: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到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产假、延长产假、终止妊娠节育假、施行节育措施假期限执行。

申报注意事项:

1.无需上传产前检查发票,产前检查费用与生产费用在医保中心审核时合并支付。

2.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申请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需先选择“生育待遇申报人类别”,生育待遇申报人类别选择“配偶”后,再进行信息填写。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及失业保险代缴人员暂时不支持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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