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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新生儿医保卡办理流程和报销比例规定

高考知识网 时间:2024-05-08 00:06:16 

2024年盘锦新生儿医保卡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满3个月以后办理当年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从缴费到账次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下是盘锦新生儿医保办理相关内容。

盘锦新生儿医保卡办理流程和报销比例规定

一、2024年盘锦新生儿医保卡办理流程

新生儿是指出生3个月内的婴儿,其具有参保地户籍或其父母一方具有参保地户籍(或持有参保地《居住证》)。凡是新生儿在出生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满3个月以后办理当年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从缴费到账次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出生后办理参保手续跨医保年度的,其出生之日所在年度与下一年度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医保年度,均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24年盘锦新生儿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为了建立规范、统一、高效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收体系,实现居民缴费多渠道便利化,税务征收统一规范化,确保广大市民能够规范、准确、便捷地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并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居民以社区为单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社区或学校统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在集中缴费期截止前(2023年12月20日前),采用下列多渠道缴纳方式进行缴费

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为了建立规范、统一、高效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收体系,实现居民缴费多渠道便利化,税务征收统一规范化,确保广大市民能够规范、准确、便捷地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并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居民以社区为单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社区或学校统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在集中缴费期截止前(2023年12月20日前),采用下列多渠道缴纳方式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渠道如下:(一)“掌上办”缴费渠道1.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搜索关注“辽宁税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点击底部“微办税”—打开社保缴费功能即可办理。2.辽宁移动办税APP下载安装“辽宁移动办税”APP注册登录后即可办理。3.支付宝-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在支付宝首页搜索“辽宁省税务局”—进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点击“社保缴费”即可办理。(二)办税服务厅(三)政府政务服务平台辽事通APP--社保缴费

三、2024年盘锦新生儿医保参保办法

参保居民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医保待遇。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缴纳下一年度保费的预缴期(以下简称“正常参保期”),在正常参保期参保缴费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入学学生可在入学后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缴纳16个月(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第六条  城镇居民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社区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农村居民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村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城镇各级各类在校学生以就读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持居住证在阜新辖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应出具未在其他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承诺书。参保居民进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死亡的可以在一年内申请退还个人缴纳的当年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城乡参保居民个人或家庭信息变更时,由参保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社区、乡村、学校进行变更申报,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社区、乡村、学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参保居民基础数据进行变更。参保居民身份发生变更的,本参保年度的缴费标准不予调整。

第八条  新认定的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19〕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乡居民正常参保期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于次年6月30日内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次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后30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下列情况除外:

(一)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满3个月以后办理当年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从缴费到账次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农民工因劳动关系终(中)止导致城镇职工医保终(中)断或城乡居民跨统筹地区转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从缴费到账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发生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移居境外、参军、升学(非本地大学)、户籍迁出及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自行终止。

(三)等待期不跨参保年度,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参保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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