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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公积金缴费基数比例和最新个人单位缴纳标准

高考知识网 时间:2023-08-27 11:08:46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很多肇庆的小伙伴都不知道肇庆的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肇庆公积金缴纳比例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肇庆公积金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肇庆公积金缴费比例和基数相关规定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做好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肇庆市之前是按照《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执行,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确定肇庆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

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最新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肇庆市从今年7月1日起

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从月平均工资的5倍降低到3倍。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肇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 2017年度肇庆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为6144元,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6144×3=18432元。

→ 缴存比例最高12%,最低5%。

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最后,附上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

二、肇庆公积金有什么作用及如何提取

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窗口,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须提供缴存人(备注:只限我市归集承办银行,死亡继承提取的须关联继承人银行账户)的活期储蓄存折或储蓄卡进行账户关联,账户关联须缴存人本人办理,提取资金以转账方式转入个人账户。同时须提供缴存人身份证(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以及以下对应提取条件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购房、建房(包括住房贷款)的,还须提供婚姻材料(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提取房产的分配协议,未婚的提供户口簿)、配偶身份证。每次提取须相隔半年以上(销户提取、追溯提取和提前还贷的除外),购房提取的提取额度为购房总房款(建房提取的提取额度为建房总造价),购房、建房贷款的,登记提取额度时按当期利率计算贷款本息确定提取额度,计算额度时须减去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累计金额,属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满半年后申请,购房、还贷、租房提取的,可申请以委托自动划转方式提取。以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为销户提取。

第一条 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已办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

(二)未办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二手楼购房的提供房产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

(三)可分期提取,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总房款,首次提取的须提供以上资料,其后提取只须提供身份证。

第二条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首次提取:一手住房提供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房款发票以及契税完税证;二手住房提供借款合同、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

(二)其后提取的提供身份证。

第三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现场勘察:

(一)非贷款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未办房产证的(只限于肇庆辖区内住房),①提供镇以上城建(或国土部门)的土地权属证;②以下资料其中之一:镇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表,在城镇规划外的农村建造、翻建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意见;

2、已办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

3、建房总造价的计算以住房建筑面积乘以我市城区建设工程(私人住宅)的参考造价标准(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建房造价书的造价标准,已经以该套自建房提取过的,不需重新现场勘察和提供造价,以原申请人提供的造价标准计算)。

4、提取的总额不超过经以上标准计算出的建房造总价,首次提取须提供以上资料,其后提取的提供身份证。

(二)贷款建造自住住房的:

1、首次提取:提供土地权属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竣工的提供竣工验收表)、建房造价书、借款合同。

2、其后提取的提供身份证。

第四条大修自住住房的, 须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现场勘察:

(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大修安全鉴定(鉴定房屋出现结构安全问题或隐患,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房产证(属农村宅基地或集体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证)。

(二)须在安全鉴定时间一周年内提出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大修费用。

第五条 租房自住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每人每月提取最高限额为500元,作为支付租房租金的补充资金,每半年提取一次。[申请时无需提供无房证明,实行时间从2017年7月开始]

(二)缴存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广东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及租金登记簿,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三)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曾以购房提取过(除已出售该套住房)住房公积金的不能以租房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离、退休人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且职工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的办理销户提取(以身份证记载信息为准;职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办理退休提取,仍需提供退休证)。在网上办事大厅(微信粤省事小程序、APP、微信公众号)申请的,须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关联;

第七条出境定居人员: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依据(港、澳单程证,或移民局通知和定居签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第八条缴存职工异地调动工作的或非本市户籍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第九条失业时间满三周年,或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失业时间满三周年的, 提供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失业时间以失业登记为准(进城务工居民人员,核对户口簿后以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准)。

第十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提供劳动部门及医院的鉴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

第十一条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的继承提取:提供缴存人死亡依据(可使用医院的死亡医学鉴定、火化证或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未成年子女提供户籍簿或出生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所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到办理窗口(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办)。

第十二条变更提取住房。

可选择缴存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下同)名下其中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新系统只能变更提取住房一次,变更提取住房的,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须留存当期存款资金5%的余额。

第十三条旧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地产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出资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人只能提取一次,所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缴存人家庭所分摊安装电梯的费用。提供以下资料:

1、房产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须发证机构盖章确认);

3、安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

4、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现场勘察的资料;

5、身份证(以配偶身份申请的,须提供结婚证,以子女或父母身份申请的,须提供户籍簿或出生证)

第十四条提前还贷的提取,须先以贷款购房(建房)情形提供材料计算提取额度:

提前还贷对冲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贷后变更申请审批表》、契税完税证;

第十五条特困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患重大疾病、意外重伤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或伤残鉴定、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收据、医保报销资料),缴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广东省外医院就医的暂不受理)

(二)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提出申请,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贫困家庭低保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依据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六条个人开户时存在提取销户后3个月之内在同一单位重新开户情形的,须3个月后才能开户,并且同时补缴欠缴的和销户时提取的金额。

第十七条本须知中的“购房、还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涉及的住房只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申请人(或家庭成员)须具有所有权。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我中心业务系统的数据为准,不需另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还贷凭证。

第十九条提取额度的计算方式说明:

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联名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合计其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家庭成员或婚前婚后情形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关系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簿、出生证。其中夫妻双方只能提取同一套住房,夫妻两地分居的,夫妻双方在工作所在地各以一套自住住房提取,提取的额度不能互补;婚前双方各自购房的,婚后夫妻双方可各自以所购住房提取公积金,提取的额度不能互补。贷款购房的待还贷结束后,可追溯提取额度与实际购房款加贷款利息的差额。

第二十条(一)本须知的“住房贷款”指购买自住个人一手住房(二手住房)贷款或建房贷款,购买商铺、装修、购车等投资性或消费性抵押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二)“家庭成员”指缴存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三)二手楼购房金额以契税计税金额为准。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业务新系统上线后,同一套住房“其后提取”的,须完善个人信息、以及房屋、贷款等相关信息数据,需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新系统上线后提取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肇公积金通[2014]49号)的规定提交资料(按新提取额度计算方式计算的,办理时须提交契税完税证以方便计算)。

第二十二条同一人三次以上(含三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或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产权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或非户籍地且非缴存地购房的,暂停受理提取申请;严格审核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审批时限:三个工作日,如须核查、查档、补充材料、异地购房及追溯提取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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