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知识网 时间:2023-08-24 22:09:37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今年7月1日起,这部为全省女职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确保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规定,将正式生效实施。
酝酿一年多,在起草阶段召开了50余次论证座谈会,有4000多人参与起草、制定、建言献策的这部《规定》,还首次聘请了性别平等专家对法规进行专项评估。
那么,这部《规定》实施后,将会给江西全省各行各业的女职工带来什么样的好处呢?
01
女职工产假最长可以请一年
现在,许多女性从孩子的健康角度考虑,纷纷采取母乳喂养的方式进行哺乳。可是,一待产假期满,这种母乳喂养方式往往随着女职工恢复正常上班而被迫中止。
《规定》也为打算坚持母乳喂养孩子满一周岁的广大女性带来了希望:女职工产假期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产假期满上班的,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婴儿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
02
经期护理费每月不低于30元
现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对女职工卫生费的规定为按每人每月不少于0.25公斤卫生纸发放或实物折价。
即将生效的《规定》则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修改: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同时规定,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03
孕妇可以要求每天半小时休息
《规定》就保障女职工的孕期健康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特别提出,“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
这样的话,许多“准妈妈”今后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理直气壮地向单位要求每天有至少30分钟的休息时间了。
04
女职工签合同可拒绝“禁忌”岗位
《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换而言之,就是今后所有女职工在签合同时,都可以明确拒绝在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05
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受任何限制
部分育龄女性在求职中,往往会被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特别附加诸如“两年内不得生育”、“不得和同单位职工结婚”等等内容;特别是“二胎”政策放开后,有个别单位甚至会对所有女员工明确提出所谓“生育指标”的要求,要求女职工必须获得“指标”才能请产假。
《规定》第五条对这些“不平等”条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也就是说,女职工的结婚、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06
“更年期”焦虑可以申请转岗
女性的生理特征决定,当女性卵巢功能逐渐衰退至完全消失的过渡时期,部分女性可能会出现更年期综合征。严重的,还会对正常生活、工作带来困扰。
《规定》对有“更年期”症状的女职工作出了专门规定。提出如果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要求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07
每两年至少要有一次妇科检查
许多用人单位出于保障职工健康的考虑,每年会安排单位职工进行体检,不过却很少有单位会为女职工专门安排妇科疾病检查。
由于许多人对妇科疾病缺乏应有的认识,缺乏对身体的保健,加之各种不良生活习惯等,使生理健康每况愈下,导致一些女性疾病缠身,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两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将妇科疾病检查明确纳入法规,有助于纠正社会对妇科疾病的偏见,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新规》这么好,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我们怎么办?
不要担心,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会受到处罚。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今年7月1日起,这部为全省女职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确保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规定,将正式生效实施。
酝酿一年多,在起草阶段召开了50余次论证座谈会,有4000多人参与起草、制定、建言献策的这部《规定》,还首次聘请了性别平等专家对法规进行专项评估。
那么,这部《规定》实施后,将会给江西全省各行各业的女职工带来什么样的好处呢?
01
女职工产假最长可以请一年
现在,许多女性从孩子的健康角度考虑,纷纷采取母乳喂养的方式进行哺乳。可是,一待产假期满,这种母乳喂养方式往往随着女职工恢复正常上班而被迫中止。
《规定》也为打算坚持母乳喂养孩子满一周岁的广大女性带来了希望:女职工产假期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产假期满上班的,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婴儿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
02
经期护理费每月不低于30元
现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对女职工卫生费的规定为按每人每月不少于0.25公斤卫生纸发放或实物折价。
即将生效的《规定》则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修改: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同时规定,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03
孕妇可以要求每天半小时休息
《规定》就保障女职工的孕期健康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特别提出,“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
这样的话,许多“准妈妈”今后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理直气壮地向单位要求每天有至少30分钟的休息时间了。
04
女职工签合同可拒绝“禁忌”岗位
《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换而言之,就是今后所有女职工在签合同时,都可以明确拒绝在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05
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受任何限制
部分育龄女性在求职中,往往会被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特别附加诸如“两年内不得生育”、“不得和同单位职工结婚”等等内容;特别是“二胎”政策放开后,有个别单位甚至会对所有女员工明确提出所谓“生育指标”的要求,要求女职工必须获得“指标”才能请产假。
《规定》第五条对这些“不平等”条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也就是说,女职工的结婚、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06
“更年期”焦虑可以申请转岗
女性的生理特征决定,当女性卵巢功能逐渐衰退至完全消失的过渡时期,部分女性可能会出现更年期综合征。严重的,还会对正常生活、工作带来困扰。
《规定》对有“更年期”症状的女职工作出了专门规定。提出如果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要求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07
每两年至少要有一次妇科检查
许多用人单位出于保障职工健康的考虑,每年会安排单位职工进行体检,不过却很少有单位会为女职工专门安排妇科疾病检查。
由于许多人对妇科疾病缺乏应有的认识,缺乏对身体的保健,加之各种不良生活习惯等,使生理健康每况愈下,导致一些女性疾病缠身,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两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将妇科疾病检查明确纳入法规,有助于纠正社会对妇科疾病的偏见,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新规》这么好,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我们怎么办?
不要担心,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会受到处罚。
处罚规定:违反规定最高罚款30万元
最令人感到鼓舞的,是《规定》中所有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不仅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作为监督检查执法部门,要求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而且还对有违反《规定》的情况,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
比如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上夜班,或者是对女职工的产假任意缩减,《规定》不但明确要求其必须“限期改正”,而且人社部门还可以对其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女职工从事属于“禁忌”类劳动的,安监部门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关闭。
处罚规定:违反规定最高罚款30万元
最令人感到鼓舞的,是《规定》中所有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不仅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作为监督检查执法部门,要求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而且还对有违反《规定》的情况,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
比如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上夜班,或者是对女职工的产假任意缩减,《规定》不但明确要求其必须“限期改正”,而且人社部门还可以对其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女职工从事属于“禁忌”类劳动的,安监部门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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