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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政策规定及怎么交费

高考知识网 时间:2024-05-01 20:13:17 

阳江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政策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是阳江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相关内容。

阳江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政策规定及怎么交费

一、阳江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政策规定

(一)明确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申报标准。

(1)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自行缴费,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明确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含个人部分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四是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部分费用,个人部分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

(2)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的参保人员,明确该类人员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均可作为退休人员医保费用的缴费主体。

(3)明确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

(4)明确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上限是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是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2.缴费基数上下限计算标准。

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照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3.缴费比例。

明确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维持5%不变,但个人缴费比例按照省的要求调整为2%;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为1%。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等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1.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根据省的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的前提是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

2.累计缴费年限。借鉴其他地市做法,按照男职工和女职工两种不同的方案制定缴费年限政策,具体为:

(1)女职工:从政策实施之日起,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需满25年。

(2)男职工: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设置过渡期。从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12月,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需满25年;从2026年1月起,用5年时间逐年调整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至30年,即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及之后,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分别需满26年、27年、28年、29年、30年。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但尚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可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个人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相应规定年限;个人未及时选择缴费方式的视为自愿按月继续参保缴费。

4.按月缴费待遇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人员选择按月缴费的,在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

5.一次性缴费标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人员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明确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费率,即按照5%的比例缴费。

6.市外参保记录合并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军人服役期限视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

7.实施缴费年限政策后,取消原一次性趸缴的有关政策,对于原已一次性趸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可继续终身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但其已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不予退还;缴费年限政策实施前按月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已达到规定要求的,缴费年限政策实施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三)规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名称

将我市职工高额补充险名称规范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并明确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设置缴费年限,按照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按月缴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保费标准为24元/月。

由于《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须为符合规定待遇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因此,允许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个人自行缴费。

二、阳江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保费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提醒如下:

1.灵活就业人员逾期未缴纳的202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4年1月1日后将不得进行补缴。

2.已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12月底前,税务机关将按缴费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确定缴费基数,统一扣缴2022年未缴费月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请参保人确保签约账户留存足够余额。

3.未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粤税通”小程序自行缴纳2022年未缴费月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阳江补缴社保费操作流程

缓缴社保费政策即将到期,各位参保人可在期限内(2023年12月31日前)登录“粤税通”小程序清缴缓缴的社保费。

操作步骤

1.微信搜索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页面下端的微办税栏目,选择进入线上办税进入“粤税通”。

2.进入“用户中心”,点击“登录”选择“人脸识别”登录方式。

3.登录时,先选择“证件类别”,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勾选协议签订承诺选项点击“开始登录”并进行“人脸识别”登录验证。

4.登录成功后,点击进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模块,选择“清缴社保费服务”。

5.确认用户基本信息点击后,点击“下一步”选择需要清缴的缓缴月份记录,点击“缴款”。

6.选择“三方协议”或者“微信支付”( 若已绑定社保费扣款三方协议的,请选戒三方协议”;若未绑定社保费扣款三方协议的,可选择微信支付”。

7.支付成功后即完成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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